德州这里最新征地公告涉及多个村庄土地
近日,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169号)批准征收土地0.6784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地块1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甜中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甜中村。
地块2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甜南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甜南村。
地块3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后梅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后梅村。
地块4-7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胡庄村。
地块8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焦家寺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焦家寺村。
地块9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前梅村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前梅村。
地块10-11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董路口村。
地块12-13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赵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赵庄村。
地块14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
地块15范围: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王杲铺镇张博泉村。
地块16范围:平原县恩城镇东四街村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东四街村。
地块17范围:平原县恩城镇邹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恩城镇邹庄村。
地块1:位于王杲铺镇甜中村以西,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位于王杲铺镇甜南村以西,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3:位于王杲铺镇后梅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4:位于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5:位于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6:位于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7:位于王杲铺镇胡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8:位于王杲铺镇焦家寺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9:位于王杲铺镇前梅村以东,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0:位于王杲铺镇董路口村以东,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227公顷、农路0.006公顷、沟渠0.0112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1:位于王杲铺镇董路口村以东,总面积0.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4公顷(耕地0.04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2:位于王杲铺镇赵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3:位于王杲铺镇赵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4:位于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西,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5:位于王杲铺镇张博泉村以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6:位于恩城镇东四街村以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7:位于恩城镇邹庄村以北,总面积0.0399公顷,其中:农用地0.0399公顷(耕地0.0399公顷),拟用于中节能平原二期50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征公告〔2023〕3号
近日,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项目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167号)批准征收土地25.400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地块1范围: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
地块2范围: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
地块3范围:平原县三唐乡矫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王东泉村、矫庄村、付庄村。
地块4范围:平原县三唐乡矫庄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王东泉村、矫庄村、付庄村。
地块1:位于三唐乡王科村,总面积0.096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7公顷(耕地0.0682公顷),拟用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2:位于三唐乡王科村,总面积7.8520公顷,其中:农用地6.1041公顷(耕地4.9196公顷),拟用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3:位于三唐乡矫庄村以北,总面积12.9641公顷,其中:农用地12.9641公顷(耕地11.7317公顷),拟用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
地块4:位于三唐乡矫庄村以北,总面积4.4878公顷,其中:农用地4.4878公顷(耕地3.8470公顷),拟用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道路工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平征公告〔2023〕4号
近日,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水质净化厂项目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168号)批准征收土地5.7239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地块1范围: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原县三唐乡王科村。
地块1:位于三唐乡王科村以北,总面积5.7239公顷,其中:农用地5.7239公顷(耕地2.1767公顷),拟用于中国(德州)农业食品创新产业园水质净化厂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平原县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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