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4〕LC004号)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小苏家路西道北
2024年7月4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执法人员徐宗亮(执法证号:)、董鑫兴(执法证号:)对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内停放的混凝土罐车(车牌号为鲁NC2352)存在使用螺母将OBD设施氧传感器垫高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
分,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拍摄地点:
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分。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经过对法定代表人张顺宏的询问,证实
分。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经过对被调查单位的现场勘验证实
分。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
经过对被调查单位工作人员(司机丁志先)询问证实
日。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二名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证,且行政执法证均在有效期内。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具有工商登记的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以及其他信息。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
8.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车辆(鲁NC2352)为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
9.于志先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分。提取时间:2024年7月5日。提供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于志先有权代表被调查单位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提供相关资料、接收行政处罚文书等。
10.小微企业证明材料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4日,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被调查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1.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信用记录截图,提供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证明内容: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年内未发生过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德环罚告〔2024〕LC00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中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裁量因素中违法事实为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以下各种污染结果)。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等级为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1(不满1个月)。改正态度修正因素裁量等级为-2(立即改正)。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0(依法配合调查)。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裁量等级为-2(小微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等级为-2(1次)。处罚金额计算:0.1+(0.5-0.1)×[(1-1)/(1×4)+(1-1+1-1)/(2×4)]×50%×{0.5+[-2+-2+-2]/(4×2)×50%}=0.1。
我局决定对德州市陵城区嘉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陵城区各乡镇(街区)政府(管委会)、区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地址:德州市陵城区中兴路155号 网站监督电话 邮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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