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市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由区政府(管委会)交纳;涉及村集体土地补偿和农民安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管委会)解决。补偿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德州市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标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6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德政发〔2005〕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工业用地招拍挂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性支出、政府纯收益、工作费用等。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德政字 〔2007〕 66号)规定,工业用地招拍挂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除市政府所留的纯收益按比例留成部分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工作费用外,其余全部拨付给出让地块所在的区政府(管委会)。使用置换指标的,按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留市财政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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