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头部条 为强化和规范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50万元/亩以上、建筑密度60%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业项目,以及大型文化旅游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类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临邑县当期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格执行,提供与投资额相适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税收贡献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更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 对大型仓储物流及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项目,且地产不对外销售的,其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执行,给予相应基础设施配套。对大型商场、酒店等项目,其土地价格参照当期同区位商业用地价格执行。
第五条 引进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分别给予不同年限的税收奖励。
1、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内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内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内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4、投资特别大的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和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政策。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征缴的下一月份扶持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类及综合性批发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等服务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自项目经营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运输物流企业(项目)年上缴税金超过300万元的,按上缴税金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引进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机构营业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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