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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清单,并列入《广西水安全保障“十”规划》。为做好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由屯六水库至大马鞍水库输水管线工程和大马鞍水库至钦州市头部水厂输水管线工程组成,是以向钦州市城区、沿线村镇及工业园区供水为主的水源工程,主要解决钦州市城区正常及应急供水缺口,兼顾解决平陆运河施工期应急供水缺口。根据工程设计,2035年正常状态供水规模为2.17立方米/秒,其中钦州市城区1.66立方米/秒,沿线立方米/秒;2035年应急状态供水规模为3.06立方米/秒,2025年平陆运河施工期应急供水规模为5.04立方米/秒。
二、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钦北区大垌镇、大寺镇、贵台镇、那蒙镇、长田街道、子材街道,钦南区黄屋屯镇、康熙岭镇、南珠街道以及钦州市三十六曲林场等。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宅地、水井、粪井、水池、加工厂、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沼气池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水利、水电、排灌、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照工程征地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其搬迁安置。
五、钦州市、钦州市钦南区和钦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公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至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所有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作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钦州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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