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德州产业信息 > 正文内容

被判违法不服提出上诉庭审交战后对方学会了“先跑为敬”

  1997年,董女士通过其哥哥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情况下,董女士投资建成多幢房屋及冷库等附属设施,一直用于预制钢筋砼化粪池等生产经营。

  2021年10月,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董女士“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2月份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66平方米建房屋”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董女士:退还“非法占用”的66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拆除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沟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收19平方米建设用地占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审判决生效后,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并且指定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

  2023年4月,某镇政府组织了大量人员机械,不仅拆除了法院执行裁定书中“4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沟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还扩大执行范围,将在执行裁定书外的公司4幢房屋以及化粪池、冷库内的压缩机、监控设备及电缆等被无情地尽数拆除、破坏。

  镇政府肆意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给董女士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也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董女士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交由张洪涛律师主要承办。张洪涛律师帮助董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中,镇政府主张是受法院委托,有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协助执行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而张洪涛律师主张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告镇政府超出法院裁定执行范围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依法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原告王女士二层建筑物、门厅框架及砖混结构平房的行为违法。

  某镇政府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张洪涛律师帮助董女士应诉。

  二审开庭审理期间,镇政府的主张完全被张洪涛律师一一驳斥,并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要求。庭审结束后,镇政府即决定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后,一审判决即时生效。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0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