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租赁-回购厂房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代建-租赁-回购厂房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建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资建设厂房,建设完工后,B公司向A公司租赁该厂房并支付租赁费,租赁期5年。租赁期满后该厂房所有权归B公司所有。(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请问对于A公司而言,在建设期间和融资租赁期间的相关会计账务和税务该怎么处理?
厂房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产权需要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对于提问所述的情形,在修建厂房前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修建厂房的各种报建手续就是以谁的名义在办理,厂房修建竣工后办理的厂房产权证书也是谁的名字。因此,提问所述的情形,就包括了两种可能:1.土地使用权属于A公司的;2.土地使用权属于B公司的。两种不同情形,财税处理也将完全不一致。
但是,提问描述双方签署的是“代建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资建设厂房。依照现实情况判断,大概率土地使用权是B公司的,A公司只是带资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完工后的厂房所有权属于B公司。因此,所谓的建设完工后B公司分5年支付租赁费且租赁到期后房屋所有权归B公司,实际上是B公司在分5年支付A公司的建筑服务费用。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
因此,A公司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承包项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详见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借:合同资产(未来收款额不含税金额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建筑服务公允价值确认)
3.在5年收款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由于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且约定有付款日期,故而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因此,A公司应按照施工的完工百分比确认应税收入,与会计核算不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存在差异。建设期间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厂房建设竣工时,会计核算也确认了收入,当年核算确认的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做纳税调减。在后续的5年期间,会计核算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
由于双方前述的合同,实质还是建设合同,应按照“建设合同”缴纳印花税。
不过由于合同名义与实质不同,很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双方找律师重新拟定并审核合同,做到形式与实质一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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