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年加工5000张桌子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年加工5000张桌子项目环评报告pdf
项目名称: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年加工5000张桌子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二〇一七年八月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边界距离等。6.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年加工5000张桌子项目邮政编码253400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大柳镇范庄村立项审批部门宁津县发展与改革局批准文号-21-03-025984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木制家具制造C21101800绿化面积(万元)1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6.3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6.3评价经费(万投产日期工程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成立于2016月10日,建设地点位于宁津县大柳镇范庄村,公司投资100万元建设年加工5000张桌子项目。该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根据宁津县环保局2017月3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7]331号),本项目需要履行环评手续,本项目目前已停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对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年加工5000工,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本项目生产半成品,没有电镀或喷漆工艺,需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单位受宁津县大柳镇盛达凯业家具厂委托后,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按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二、项目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2013年修正),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规定内容的范围,属于允许建设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该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见表1。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基本原则符合性分析(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本项目属于备案制。备案文号-21-03-025984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项目属于制造业项目,符合要求。(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本次评价包含环境风险评价章节(四)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蕞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3、企业从严审批。企业出现1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结论:本项目不在省环保厅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的范围内。(六)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治、用、保”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结论:本项目符合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由上表分析可知,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的要求。(三)与德政字[2017]34号文的符合性分析德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于 2017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项目与德政字[2017]34号文符合情况分析表 序号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 单的通知》 具体要求 工程情况 符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 保护区 符合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 境的项目;不符合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生态 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 与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 符合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专业园区、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 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1 化工石 化项目;2 纺织印染项目; 制药项目;5有色金属冶炼项目;6 铅蓄电 池制造项目;7 皮革鞣制项目;8 电镀项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项目。本项目为家具项目 符合 禽畜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本项目为家具项目 符合 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限 制类,符合产业政策 符合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合成氨项目 本项目为家具项目 符合 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 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等行业 (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 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其范围内 符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II类)的新建锅炉、炉窑项目;集中供热管网 覆盖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工 业园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锅炉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锅炉 符合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 的碳素类项目;再生铅项目;污染物不 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石棉制品项 目;新建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项 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项 目;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不能 有效处置的项目。排放恶臭气体或高浓度有 机废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不符合规划 新增铅、汞、铬、砷、镉等一类重金属排放 的项目;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未 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项目;超过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下达的 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新建增加重点污染物 本项目不在其范围内 符合 排放总量的项目;其他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项目。 由上表可见,本项目能够符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通知》(德政字[2017]34 号)相关要求。 (四)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宁津县大柳镇范庄村,西邻249 省道、东邻为范庄村地道、南邻 洗车房、北邻宁常公路。根据宁津县国土资源局大柳镇土地管理所于2017 日出具的用地证明文件,认为该项目选址符合大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2、项目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项目占地面积 1800 平方米,要构筑物有生产车间 座,办公室等。整个厂区采用分区布置,生产车间分布于东部,与办公区域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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