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执行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新标准
(记者 石秀秀 通讯员 张学超)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我市新的补偿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并采用区间值的形式设定补偿标准,使上限和下限能兼顾不同经济实力的县(市、区)。
此次补偿标准分为24类、89项指标,相较于2017年补偿标准,删减1类(砖窑),新增2项(水冲厕所和果树幼苗期),其中,30项价格基本持平,包括自来水管、涵洞、温室大棚等;35项价格调整幅度在30%以下,包括砖混住宅楼房、砖混平房、厕所、红砖地面、压水井等;18项价格调整幅度在31%至60%之间,主要包括影壁墙、彩钢瓦棚、沥青地面、混凝土地面等;4项价格调整幅度超过60%,分别为乔木、砖木结构平房四级、涵管、重型钢结构厂房。
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 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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