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19村庄征地补偿公告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临齐街道、于集乡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于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地块1、3、8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5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4、5、6、7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1﹞54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一位于安德街道菜园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9968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514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临齐街道张举人村、黑龙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3.3262公顷,其中:
黑龙庙村0.3096公顷,建设用地0.309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1742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0950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六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5832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七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0654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八位于临齐街道张举人村、孙来仪村、黑龙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8.3340公顷,其中:
张举人村1.3974公顷,建设用地1.3974公顷。
孙来仪村3.7726公顷,建设用地3.7726公顷。
黑龙庙村3.1640公顷,建设用地3.1640公顷。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Ⅲ级区片,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经与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安德街道、临齐街道、于集乡人民政府和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 1.5 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46.3395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安德街道时楼村等5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于集乡、宋家镇、糜镇、徽王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于安德街道时楼村等5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地块1、2、3、4、5、6、7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5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一位于安德街道时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822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8652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宋家镇宋家村。征收土地总面积5.2894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糜镇孟胡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628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糜镇孟胡村。征收土地总面积3.0500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六位于糜镇孟胡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1714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七位于宋家镇聂家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5904公顷,其中: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Ⅲ级区片,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经与安德街道时楼村等5个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安德街道、于集乡、宋家镇、糜镇、徽王庄镇人民政府和安德街道时楼村等5个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菜园村等5个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371.5065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时楼村等5个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糜镇、宋家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拟征收土地地块1、5拟用于棚改项目建设,用途为拆迁安置房用地;地块2拟用于道路开口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3拟用于应急粮仓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地块4拟用于消防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一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0118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安德街道时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224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糜镇白布张村。征收土地总面积2.4900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安德街道菜园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2242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1870公顷,其中: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Ⅱ级区片和Ⅲ级区片,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2万元/公顷,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经与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安德街道、糜镇、宋家镇人民政府和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68.2965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德街道芦家坊村等4个村(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为陵城区城镇建设的需要,拟征收(收回)安德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边临镇乔庄村等5个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安德街道人民政府、于集乡人民政府、边临镇人民政府、宋家镇人民政府、徽王庄镇人民政府、临齐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乔庄村等5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2、3、4、5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德州市陵城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50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收回地块一属于安德街道国有土地。收回土地总面积0.7080公顷,其中:
农用地0.7080公顷(耕地0.6770公顷、农村道路0.0157公顷、乔木林地0.0153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二位于边临镇乔庄村、于集乡张西楼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4574公顷,其中:
张西楼村0.0238公顷,农用地0.0238公顷(其他草地0.0238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三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4666公顷,其中:
本次征收地块四位于临齐街道孙来仪村、张举人村。征收土地总面积0.3306公顷,其中:
孙来仪村0.0110公顷,农用地0.0110公顷(沟渠0.0110公顷);
张举人村0.3196公顷,农用地0.0400公顷(农村道路0.0253公顷、沟渠0.0147公顷);
建设用地0.2796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2796公顷)。
本次征收地块五位于徽王庄镇徽王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1.0854公顷,其中: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74号)公布的德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Ⅱ级区片和Ⅲ级区片,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Ⅲ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0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经与边临镇乔庄村等5个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安德街道人民政府、于集乡人民政府和安德街道菜园村、于集乡后张庄村、张西楼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边临镇乔庄村等5个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社会保障补贴75.1500万元。由德州市陵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边临镇乔庄村等5个(居)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陵城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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