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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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425民初2576号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果树损失17589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老徐村村民委员会贴出公示,对荣盛地产占用二组土地上附着物赔偿进行公示,由于原告认为征用土地于法无据且赔偿价格过低只有每亩9000元,不同意签订赔偿协议。2020年4月11日,二被告在未经原告签订任何书面赔偿协议的情况下,为荣盛地产的建设开发需要,对原告的5.33亩正处于盛果期果树组织上百名工作人员强行清除。2020年5月7日,被告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把按每亩9000元计算的47970元赔偿款汇到原告账户。2020年8月21日,荣盛地产再次占用老徐村土地,公示的赔偿标准为每亩35000元。德州市人民政府对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每亩27000-42000元且树木归原主。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被告为荣盛地产征收原告土地,本应依法行政,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但却以租代征,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用地使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头部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按照每亩42000元,被告应再赔偿果树损失17589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涉案被占用的土地未经过行政征收,因此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据双方举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占用的涉案土地系因齐河县2019年城建计划中“六六河改道工程”所占用,系因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非荣盛地产所占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是带有选择性意思,而非“应当、必须、一定要依法实施征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占用土地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原告涉案土地被占用系因河道改道所为,系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原告徐**与被告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开祥社区老徐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案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五十四条头部款第三项、《蕞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9元,退还原告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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