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年第3号
2019年2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瑞新能源德州平原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22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7392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东张辛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东张辛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东张辛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土地0.0352公顷(耕地0.0337公顷,农路0.0015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三: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刘帽头村土地0.0352公顷(耕地0.0309公顷,沟渠0.0043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四: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汉村以南,总面积1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汉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汉村土地1公顷(耕地0.9793公顷,农路0.02公顷,沟渠0.0007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五: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六:位于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以东,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七:位于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鸣鸡店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林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八: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王明川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九: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东杨在兹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东杨在兹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东杨在兹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毕庄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毕庄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毕庄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一: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寺村以东,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寺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寺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二:位于平原县前曹镇北董村以南、南麻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北董村、南麻村2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北董村土地0.0287公顷(全部为耕地);平原县前曹镇南麻村土地0.0065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三: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四: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王凤楼镇前何占屯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五:位于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六:位于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肖刘吴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七:位于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八:位于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以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十九:位于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以东,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方屯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十:位于平原县前曹镇小张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小张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小张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十一:位于平原县前曹镇大张村以南,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大张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大张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十二:位于平原县前曹镇杨柳寺村以西,总面积0.0352公顷,涉及平原县前曹镇杨柳寺村1个村土地。其中:平原县前曹镇杨柳寺村土地0.0352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瑞新能源德州平原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9〕12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主办:平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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