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17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503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8.1341公顷。现公告如下:
地块一:位于平苏公路以西、王庙镇驻地以北,总面积0.9183公顷,涉及王庙镇韩何社区吴闫田村、王庙社区洼后李村2个村土地。其中:王庙镇韩何社区吴闫田村土地0.6726公顷(全部为耕地);王庙镇王庙社区洼后李村土地0.2457公顷(全部为耕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商服用地。
地块二:位于平安大街以南、西外环以东,总面积5.4926公顷,涉及龙门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关村1个村土地。其中:龙门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关村土地5.492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地块土地作为居住用地。
地块三:位于平恩公路以南、郭庄村以西,总面积1.5401公顷,涉及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刘社区郭庄村1个村土地。其中:龙门街道办事处郭刘社区郭庄村土地1.5401公顷(耕地1.3843公顷,沟渠0.1558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
地块四:位于幸福大道以东、马颊河以南,总面积0.1831公顷,涉及三唐乡于家圈村1个村土地。其中:三唐乡于家圈村土地0.1831公顷(耕地0.1705公顷,农路0.0126公顷)。该地块土地作为商服用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平原县2017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8〕503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主办:平原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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