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招商引资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泉,是赢得区域竞争的现实所需,抓住了招商引资,就抓住了经济工作的全链条, 就抓住了经济工作的主动权。当前,面临经济下行和稳增长调结构的双重压力,各地掀起了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展开了吸引高端要素资源的抢夺,区域竞争态势更加紧迫。出台文件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省市高质量开展双招双引工作要求,推进全市新时代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本办法共 7 条,分别明确了奖励对象、项目认定、奖励标准、奖励兑现、申报程序等。
头部条,奖励对象。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进行 考察并促成项目投资的头部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中 介机构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 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二条,项目认定。在符合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 符合德州市现代优势产业体系的基础上,认定的项目主要包括实体项目、中外 500强和总部机构等,并对外资项目范围及投资额认定做了说明。
第三条,奖励标准。主要分五个档次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外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做了说明。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符合省“双招双引”考核加分标准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头部引荐人奖励标准;可参照自行制定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奖励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 对特别重大招商项目头部引荐人的奖励,由市县两级财政进行补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
第五条,申报程序,包括备案、申报、审定、资金拨付等。
第六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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